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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勞工書面同意,私自減少勞工工時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A2: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減少勞工工時」,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勞工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減少工時,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因應疫情及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 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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