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之防治義務及責任▐

劉昌坪合夥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案例事實】

  小美在A公司任職,某日小美因遭同事以手拍胸示意,而感到不舒服,遂向公司人事部門表示自己感到不舒服之情形,公司人事部門告知小美得向性平會提出申訴,除此之外,即無任何作為。然而小美因為害羞,遂未進一步向公司提出申訴。

  A公司是否可以主張因為小美最後沒提出申訴,所以不知悉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抑或是A公司可否以已經告知小美有申訴管道為由,認為已經做了立即有效之糾正或補救措施?如果小美主張在A公司舉辦的尾牙活動遭受性騷擾,A公司可否主張尾牙活動並非公司執行職務,就可以不予理會? 

【法律規定】

  有關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之防治義務及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已訂有以下相關規範:

一、 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二、 第27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三、 第29條:「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綜合評析】

一、 何謂「執行職務」?

勞動部函釋指出,只要是雇主舉辦的活動,如尾牙、家庭親子日、員工旅遊等活動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即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負起性騷擾防治義務,包括受理員工申訴、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或補救措施等。

二、 何謂「知悉」?

  原則上只要雇主於談話間發現有員工懷疑自己可能遭受到性騷擾,即可能被認定為「知悉」。若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更是會直接被認定為知悉狀態;甚至於員工在雇主的申訴評議委員會發言時,雇主也會被認定為已「知悉」。部分實務判解更認定向雇主的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訴,並非雇主「知悉」之要件。上開見解可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273號等判例。

三、 何謂「立即有效」措施?

(一) 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雖然並非單純以被性騷擾者之主觀感受為據,惟若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事時,未以審慎態度視之,即時設身處地主動關懷,啟動其所設置之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以免被性騷擾者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即難以被認定已符合該項規定(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802號裁定意旨)。

(二) 此外,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還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體察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所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若雇主於知悉受僱者表示受性騷擾時,未以審慎態度視之,即時設身處地主動關懷,啟動雇主性騷擾防治處理機制,避免被性騷擾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即難認其已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而實務解釋上,上述糾正及補救措施,應包括即時主動關懷該受僱者,儘可能地查知實情,協助受僱者完成申訴手續,啟動雇主性騷擾防治處理機制,避免被性騷擾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在確認此案件為性騷擾事件時,對於性騷擾者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對受害者給予合理之補救措施,改善工作環境,避免受害者遭報復,或持續處於有可能發生性騷擾之工作環境等。

(三) 部分見解更進一步指出,雇主僅告知受僱者(舉報者)得向性平會申訴,並非立即有效之措施,甚至雇主不得將內部性平會認為並無性騷擾行為作為其卸責藉口,仍應採行具體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 小結

  由上述法律見解可知,所謂雇主的職場性騷擾事件之防治義務,乃是積極採取作為,避免被性騷擾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若雇主僅係消極告知員工得循申訴管道進行申訴,而未有任何具體作為,即可能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因此在本文一開始的案例中,雖然小美最終沒有透過公司的申訴管道進行申訴,不過,這仍然無法解消A公司未善盡性別工作平等法上防治義務的事實,甚至A公司更不得因此推諉稱其不瞭解這件事。若A公司最終未能主動積極採取立即有效之防治措施,不僅可能被裁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等規定,小美甚至得向A公司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並要求適當的回復名譽處分。

< 本文內容不代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理律法律事務所觀點 >

< 轉載請註明本文出處為「勞動臺北-勞北觀點」>

----

專欄介紹:【勞北觀點】為北市勞動局邀請各領域專家學者,為社會上正發生或值得探討的事件/現象,與勞動議題關係的觀察或評論。於每月第1、3週之週三午間於本專頁刊登。

📢 喜歡本文歡迎【按讚】+【分享】。

#就業安全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工作防治

#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

#知悉

#劉昌坪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官方臉書粉絲團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
    全站熱搜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