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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會計,最近公司一位新進員工,但是他請公司不要為他加保,以便能繼續請領失業給付,這樣可以嗎?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的勞工,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在離職退保後就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但是勞工朋友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找到新工作,投保單位就應該於到職日為其辦理加保手續,且該名勞工應該在就業後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不會再為其完成失業認定或失業再認定,自無法領取失業給付。這位勞工因係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如參加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其仍得依法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2. 如果公司沒有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將會被處以罰鍰。倘若公司或申請人刻意隱瞞就業事實,造成本局誤核發失業給付,本局除了應追回失業給付款項外,另將依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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