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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志明到一家科技公司任職,主管告訴他因為業務量大,時常需要加班,但公司規定加班沒有加班費,只能用補休的方式處理,這樣合法嗎?

A:不合法。雇主如有要求勞工加班,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列標準計給加班費,部分事業單位僅設有加班補休制度,已與法令不符。

勞動基準法在107年新增第32條之1規定,明定勞工如果有加班的事實發生後,經勞資雙方同意可選擇補休,並依加班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而勞資雙方也要自行協商補休期限。為避免某些事業單位以「補休期限未休完則時數消滅」為由,損及勞工權益,該條文也明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完畢的時數,就應依照加班當時的工資標準發給工資,否則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可處罰鍰2萬元至100萬元。

參考法規:https://bit.ly/2vd3GEB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https://bit.ly/2ZtTh6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免費律師法律諮詢:https://bit.ly/31SI3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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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補休

#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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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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