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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婷婷是補習班的行政人員,每個月薪水25,000元,包括底薪22,000元、全勤2,000元與伙食津貼1,000元。近期業務量增加,老闆與她商量每天加班1小時會給加班費,但只以底薪22000元計算,這樣合法嗎?

A:不合法。

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工資定義,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對價都屬於工資。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改制後勞動部)針對全勤獎金與伙食津貼都有解釋,全勤獎金若是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伙食津貼若按每月到職人數核發,都因具有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均應列為工資項目。因此,以本案例來說,計算加班費時需將底薪、全勤及伙食津貼均納入工資核算時薪,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才符合法令規定喔!如果對於薪水項目是否要認定為工資有疑義,都可透過本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詢問。

參考法規:https://bit.ly/2vd3GEB

行政解釋:

(1) 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040204號函: https://bit.ly/2KD9jp4

(2) 76年10月16日台(76)勞動字第3932號函:https://bit.ly/2wa8w9d

臺北市政府免費律師法律諮詢:https://bit.ly/31SI3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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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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