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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特別休假該如何排定?天數該怎麼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新修正之特別休假規定重點如下:

一、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 人因素,得與另一方協商調整。

二、勞工在符合特別休假請休要件時,雇主應「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依法所享有得排定之特別休假。

三、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

四、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雙方協定之期間分為下列類別:

1.週年制:以勞工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每滿一週年之期間。

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106年7月1日到職,107年1月1日仍在職,得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間請特別休假3天。嗣於107年7月1日仍在職,得於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請特別休假7天。

2.曆年制: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

例:如勞資雙方協商另行約定以「曆年制」給假,係採分別段給假者。

勞工於106年7月1日到職,如「勞資雙方經協商後,約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且107年1月1日仍在職,得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間請特別休假3天。嗣於107年7月1日仍在職,得約定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之特別休假7天,其部分日數按曆年比例享有3.5天(7×6/12=3.5)特別休假,併前開特別休假3天,於107年間勞工得享有6.5天(3+3.5=6.5)特別休假;其餘3.5天之特別休假於108年間併於原應自108年7月1日起之10天特別休假之部分曆年比例5天(10×6/12=5),108年該勞工則可享有特別休假8.5天(3.5+5=8.5);以此類推。

3.事業單位與勞方約定之期間:學年度、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資料來源: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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