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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多數企業均會針對在職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依據訓練內容的安排,可能於公司內部進行或員工自行前往教育訓練機構,而訓練的時間同樣會有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因此在非上班時間進行的教育訓練就容易產生『是否需自假上課』爭議。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 33866 號函解釋: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如果該教育訓練具有『強制性』,影響個人考績或附加懲戒時,就屬於工作時間,所以企業若安排在原定上班時間就不需請假,非上班時間,就必須要視為上班,並予以加班費;若該教育訓練屬於員工自主選擇,不具有強制性或考績、懲戒等因素,那麼自然由員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所以勞工或人資單位都需要留意,課程的安排是否有「強制參與」以及「與業務頗具關聯」等條件,進而定義其培訓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喔!
#教育訓練 #自假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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