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如下表):自98年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即民國107年)提高1歲(為6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止(即民國115年)。
民國(年) | 98-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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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請領年齡 | 60歲 | 61歲 | 61歲 | 62歲 | 62歲 |
民國(年)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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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請領年齡 | 63歲 | 63歲 | 64歲 | 64歲 | 65歲 |
※ 請領年齡因不同年齡層增長變化,不同年次的法定請領年齡亦不同(如下表)。
出生年 | 46年(含)以前 | 47年 | 48年 | 49年 | 50年 | 51年(含)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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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請領年齡 | 60歲 | 61歲 | 62歲 | 63歲 | 64歲 | 65歲 |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及第58條之2(展延及減給)規定。
(3)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2. 給付標準: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減給老年年金: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 展延老年年金: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 提前和延後請領者,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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