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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於出勤勞工加給之工資,應否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班費)是指勞工在每日常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及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計算。

 

天然災害發生時,雇主如須勞工出勤,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該項加給是因為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工資而獲得之報酬,當然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但因為天然災害發生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和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班費)時,不用再重覆計算。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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