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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給付❓

 

Q1: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嗎?

 

A1: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Q2: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給付?

 

A2: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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