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健保費緩繳相關協助措施
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Q&A
一、協助措施
Q1:健保對於受到本次疫情影響的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有那些協助措施?
A:1.保費年月為109年2月至109年7月之保險費,可申請延緩6個月繳納,緩繳期間免予催繳、免徵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
2.辦理緩繳前之健保欠費,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可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分期繳納。
3.保險對象具經濟困難資格者,於1年內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免徵滯納金、免移送行政執行及得申辦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二、資格條件
Q2:具備何種條件才能申請健保費緩繳或免徵滯納金?
A: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受疫情影響,致遞延繳納或無力繳納健保費,填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緩繳申請書」並經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經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投保單位。
2.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如:旅宿業、餐飲業、航空運輸業…等),及與產業相關之被保險人。
三、申請程序
Q3:如何申請? 有申請期限嗎?
A:1.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可以郵寄申請書,或至本署各分區業務組及各地聯絡辦公室,填妥相關資料後辦理(郵寄件請寄至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所屬之分區業務組)。
2.申請期間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止。
Q4:申請後會收到什麼通知嗎?申請前已經收到的繳款單要怎麼處理?
A:1.申請前已收到(開單)的保費繳款單本署會重新列印已開單尚未繳納的保費繳款單(延緩繳納期限),至於持原繳款單繳納者,亦不會產生滯納金。
2.申請以後的保費繳款單
申請以後每月收到的一般保險費繳款單,繳款期限會印出緩繳後的新繳款期限(為原本繳款月份繳納期限順延6個月);例如,109年4月健保費,原本的繳款期限是109年5月31日,因已申請緩繳,故收到的繳款單繳款期限為109年11月30日;目前緩繳的最後一個月是109年7月,該月保險費繳款期限順延6個月,為110年2月28日。
Q5:因應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申請緩繳健保費,原約定自
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轉帳扣繳健保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其健保費應如何繳納?
A:1.約定轉帳扣繳健保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符合申請緩繳資格,自本署核定緩繳日起,不再由轉帳帳戶扣繳,改由按月寄發有條碼之繳款單,請持繳款單於緩繳期限前自行繳納,以免衍生滯納金。
2.考量本署需於每月9日前產製約定轉帳扣繳檔,提供金融機構於每月15日(遇例假日順延)辦理扣繳作業,因此,本署核定緩繳日為每月9日(含)前者,核定緩繳「當月」起即不再由轉帳帳戶扣繳;惟本署核定緩繳日為每月10日(含)至月底者,需等到「次月」起才不再由轉帳帳戶扣繳。
Q6:已經申請了,但原本已繳納109年2月和3月的保費,因為晚繳會產生滯納金嗎?
A:申請緩繳期若有遲繳,本署會主動免徵繳滯納金,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不需申請;若該滯納金亦已繳納,則產生退費沖抵下月保費或退費處理。
四、其他相關權益
Q7:緩繳前之健保欠費,是否可辦理分期?
A: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可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分期繳納;如欠費已移送行政執行,則請逕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事宜。
Q8:保險對象如有符合經濟困難資格,有什麼協助措施?
A: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認定其具有經濟困難資格,於1年內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二)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三)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四)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五、諮詢電話及申辦據點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市話撥打 0800-030-598 或 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
手機改撥 02-4128-678
請至各分區業務組辦理
臺北業務組 (02)2191-2006
10041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 15-1 號 5 樓
北區業務組 (03)433-9111 32005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 3 段 525 號
中區業務組 (04)2258-3988 40709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 66 號
南區業務組 (06)224-5678 70006
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 96 號
高屏業務組 (07)231-5151 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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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業務組 (03)833-2111 9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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