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82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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