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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另擔任他單位負責人,她能否請領失業給付❓

 

 A:105.01.21勞動保1字第1050140035號函令,為合理保障勞工就業保險給付權益,於辦理失業認定或申請給付時,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依法核發失業給付。

 

(一)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 條、第227條等規定)

 

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三)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從事事業經營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依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至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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