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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的家屬也可以領補償,什麼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情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長照使用者)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失智者)

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12歲之兒童。

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1款及第2款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或診斷者。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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