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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修正後,勞工於「週休 2 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

 

A:實施「週休 2 日」制之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該日如係依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者,因 2 週內其他工作日分配之正常工時已達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資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 37 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法第 39 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作 4 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 24 條第 2款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6 月 7 日台 90 勞動 2 字第 0019248 號函)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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