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勞工請 2.5 小時事假,應否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A: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該條第 2 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
★ 勞動部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