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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時,須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違者可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資遣通報相關問題,請洽就業服務處認定給付課。

03-3386071、03-3322101分機8015,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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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如何線上申辦資遣通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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