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北觀點
▐ 徵人廣告上的歧視?▐
林俊宏律師
環宇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勞資爭議仲裁人(委員)、調解人(委員)
前陣子在新聞媒體上,接連看到了數則各地方勞動(工)局開罰或是針對開罰後經過行政法院(庭)判決的新聞,所涉及的是關於就業歧視的問題。其實,有關禁止就業歧視的法令,並不是這一兩年才憑空而出,但許多的企業主或許是礙於本身屬於微型、中小企業,在勞動法令遵循所配置人力不夠充足或疏忽,但在勞權保障意識高漲且相關勞動法令資訊取得便利的現今,雇主應該要落實法令遵循工作。早從人員招募開始,就有包含禁止就業歧視等許多規範,法令的目的不是在罰錢,而是在督促守法,高額罰款只是手段而已。因此,生起撰寫本篇小短文的念頭,希望能提醒注意在徵人廣告上應注意禁止歧視的問題。
社會發展迄今,就業歧視的問題始終存在,或有形存在於就業勞動市場,或已無形地根固在一般生活日常之中,但為維護就業機會平等,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亦即:禁止雇主有就業歧視的行為,如有違反的話,則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比較常見的歧視類型,不外乎為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等,甚至以往還曾聽說有些主管任用員工時,還會看看其星座或血型是否與自己相合或相沖,而雇主如果構成前述的就業歧視,依法最少得罰30萬元起跳,對任何雇主而言,都是筆不小的數字,心一定會痛,不可不慎!
不過,當咱們走在路上,或許可以仔細看看兩旁店家張貼在外頭的徵人廣告紅紙或紅布條,相信各位還是可以看到類似有「限女(或男)性」、「徵洗碗阿姨」、「限25至35歲」或「面容姣好」、「五官端正」等文字出現,這些恐都已涉及構成就業歧視了。甚至,也曾出現過某公立國小徵廚工時,在其簡章上有規定應徵者限於具有我國國籍者,最後遭檢舉,經一審法院認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出生地」歧視,也包含國籍在內,故認為該市府教育局構成就業歧視應予裁罰。所以,雇主在徵募人員時,可得千萬注意,別因為一時疏忽而違法,如果是透過人力銀行媒介刊登徵人啟事,一般都已針對可能涉及就業歧視的選項或關鍵字有所剔除,降低違法風險,反而是企業自行張貼徵人廣告時,少了第三者的協助管控與提示,反而容易誤觸法令的紅線,套用一句電影廣告詞:「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不要忘記禁止就業歧視,更不用害怕想起來,只要遵守法令、共同建構就業機會平等,再高的罰款都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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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介紹:【勞北觀點】為北市勞動局邀請各領域專家學者,為社會上正發生或值得探討的事件/現象,與勞動議題關係的觀察或評論。於每月第1、3週之週三午間於本專頁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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