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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共有兩個廠區,分別是南港區(勞工人數300人)、內湖區(勞工人數290人),那公司聘用的護理人員,可同時兼任兩廠區的勞工健康服務嗎?
A:這個問題要依據勞工人數及事業單位行業別、勞動契約等來綜合判斷,以本案例而言:
(一)南港區勞工人數300人以上,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應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1人,協助雇主落實同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例:選工配工、健康指導、健康促進措施等)。
(二)若想由同一護理人員同時在對於內湖區勞工提供健康服務,除需檢視南港區是否已妥適辦理前開所定臨場健康服務事項外,宜視雙方勞動契約約定內容與考量該人員之工作負荷及交通可近性等因素。
👨⚕️若依前揭原則評估,可落實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事項,並經勞資協商同意,於未違反勞動契約情況下,尚無不可。但應注意其所服務之總勞工人數應在999人以內。另外,上開規定係屬法規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仍應妥慎考量配置所需人力喔!
參考連結: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https://bit.ly/2OWlu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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