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98年5月1日修法施行前已離職退保者為5年;至98年5月1日修法施行後離職退保者為2年。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自「受訓之日起算2年內」。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