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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為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為保障童工身心健康而設有相關工作時間及內容之限制,另須特別注意只要僱有未滿18歲之人皆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有關勞動基準法變形工時之規定,因與童工工時保護規定立法意旨不同,故所僱童工不適用變形工時制度,每日工作仍不得超過8小時。

因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已刪除,童工仍受基本工資之保障,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原則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如欲僱用則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才可使其從事工作。

讓我們一起守護國家未來的希望和棟樑。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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