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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節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可以補假嗎?

今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六(勞工常見的休息日),因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所規定之應放假日,雇主必須給假,如勞動節當日剛好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須依法讓勞工在其它工作日補假。

● 補假要在哪一天?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補假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在哪一天,可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 補假日如果上班,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節補假的那天並非一般的工作日,性質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如果雇主希望勞工於補假日上班,須徵得勞工同意,當日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應加倍發給,也就是除了當天工資照給外,還要加發一日工資。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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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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