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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保被保險人,受益人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追溯發給「自原遺屬年金給付初次申請日起算,至被保險人死亡日」尚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的遺屬年金喔!

詳細說明:https://www.bli.gov.tw/0103713.html

#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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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官方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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