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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北觀點

▐勞動基準法「派遣勞動條款」真的解決了派遣勞工的彈性剝削問題嗎?▐

李健鴻教授

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

    自從2014年2月時,勞動部公布以「兼顧彈性與安全」的「彈性安全」政策做為「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的立法原則以後,儘管勞動部曾經多次邀集勞資團體進行協商,但是,由於勞資團體長期以來對於「進用比率」與「進用行業」條款的主張,存在頗大的差距,在「雇主團體要求鬆綁派遣勞動管制」與「勞工團體要求加強勞動保護」的對立意見下,形成一種「彈性」與「安全」之間的長期衝突。有鑒於派遣勞工受到彈性剝削的問題不斷發生,對於派遣勞工權益的保障,刻不容緩,因此2018年11月時,勞動部宣布將改而採取「多元修法」的途徑,包括:已經將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性騷擾防制、性別工作平等權益,逐步增訂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明訂要派事業單位等同雇主,應該負起雇主責任之外,也將在勞動基準法中,增訂保護派遣勞工權益的「派遣勞動條款」。

    在勞動部宣示「多元修法」政策以後,立法院各政黨經過多次協商,終於在2019年4月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增訂了派遣勞動條款,包括:第9條增訂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增訂第17條之1: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另外,第22條之1則是規定:派遣勞工若被派遣公司積欠工資,除可向政府申訴,讓政府對違法的派遣公司進行裁罰之外,也可以要求要派單位先給付工資,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從原本要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

▲「派遣勞動條款」在「彈性面向」的修法內容

從「彈性安全」的觀點分析勞基法的「派遣勞動條款」,很明顯的,其實「派遣勞動條款」只是一種「有限議題式」的小幅度修法模式,只有針對派遣勞工的特定勞動權益項目,進行「安全面向」的特定條文修法,但是並未針對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的應予管制事項,進行「彈性面向」的修法。因此,整體而言,勞基法「派遣勞動條款」的修法項目與內容,乃是一種「高度彈性、局部安全」的修法,其主要特徵是:第一,「低度管制」要派單位的雇主對於派遣勞工的彈性使用方式,要派單位雇主將可獲得高度彈性,第二,提供派遣勞工獲得有限度安全的勞動保護。故相對於「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專法的管制密度與規範項目,勞基法「派遣勞動條款」,顯然有所不足。

勞基法「派遣勞動條款」在「彈性面向」的修法,從表1可以得知,「派遣勞動條款」沒有針對「要派單位運用派遣勞工的使用理由規定」、「要派單位合法使用派遣勞工的職業類別規定」、「派遣單位的管理制度規定」等重大的管制性議題,進行修法,這種「低度管制」的做法,將有利於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的雇主延續目前的彈性使用派遣勞動力的現況,致使目前要派單位基於「降低人力成本」而濫用派遣勞工的問題、要派單位廣泛使用派遣勞工擔任所有職業類別的問題、派遣單位素質良莠不齊、部分派遣單位未負起法定雇主責任等各種問題,將會繼續存在。

▲「派遣勞動條款」在「安全面向」的修法內容

    至於勞基法「派遣勞動條款」在「安全面向」的修法,從表2可以得知,「派遣勞動條款」針對「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派遣勞工享有工資的平等待遇」等特定議題進行局部性的修法,但是並沒有針對「要派單位進用派遣勞工人數比例」、「派遣勞工變更勞動契約的規定」等勞資之間的重大爭議性議題,訂立規範條款,也沒有針對「派遣勞工享有與要派單位內相同職務之正職勞工在工資上的平等待遇」、「派遣勞工享有使用設施設備、托兒措施、工作機會資訊權的平等待遇」進行修法,這種「有限度安全」的修法模式,將致使目前要派單位基於「降低人力成本」而濫用派遣勞工、「派遣勞工未享有平等待遇」、「派遣勞工的工時、休息、休假、童工及女工的勞動保護不足」、「要派單位對於職業災害補償不負有連帶補償責任」等各項問題。

 ▲結語:邁向有效保護的派遣勞動法制

雖然勞動基準法的「派遣勞動條款」已經增訂「禁止要派單位指定派遣」、「要派單位指定派遣時派遣勞工可要求與要派單位訂立勞動契約」、「禁止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立定期勞動契約」、「要派單位應於派遣單位積欠工資時負起工資補償責任」等四項派遣勞工保護條款,但是這種小幅度修法的模式,其實只有針對派遣勞工面臨的少數勞動風險問題進行處理,派遣勞工仍然面臨許多彈性剝削風險的問題。

我認為,未來仍然應該建立有效保護的派遣勞動法制,首先,在「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的合法正當理由」方面,應該立法規定「要派機構應基於臨時性工作需要或是間歇性工作需要方可使用派遣勞工」,以管制勞動派遣的不當擴張;其次,在「派遣勞工的基本勞動條件」方面,應該採取「平等待遇原則」,明確規定:派遣勞工在工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休假、夜間工作等,應該享有與要派單位內相同職位之正職勞工相同的平等待遇。第三,在「要派單位的雇主責任」方面,要派單位應該在積欠工資、安全衛生事項、職災補償、性騷擾、就業歧視等事項,負起連帶責任,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第四,為了落實「促進派遣勞工的就業安定」目標,應該在「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的基礎上,明訂派遣勞工於同一要派單位工作超過一年就有權利與要派單位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但是取消「變更契約主體」規範上賦予要派單位的反對權。除此之外,政府應該採取「派遣進用行業的正面表列」以及「派遣業設立管理許可制」,直接正面表列何種行業才可以進用派遣勞工,並對派遣事業單位的設立與管理,採取嚴格的許可制,才不會出現勞動派遣浮濫的現象,這也才是政府負責任、積極的應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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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介紹:【勞北觀點】為北市勞動局邀請各領域專家學者,為社會上正發生或值得探討的事件/現象,與勞動議題關係的觀察或評論。於每月第1、3週之週三午間於本專頁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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