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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之經常性薪資如未達4萬元,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

所稱經常性薪資,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按月給付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給與;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者,應揭示或告知每小時、每日或每件之金額,並補充說明其用人及核薪條件。

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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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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