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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發給未補休時數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案例:
有頭鹿任職的公司最近要結束營業,而有頭鹿還有許多以前加班累積的補休時數沒有休完,老闆將未休完的補休時數折算工資補給有頭鹿,因為有頭鹿的補休時數真的很多,換成工資是一筆不小的數額,有頭鹿不禁想,會否資遣費也因而增加呢…
說明: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選擇換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其雇主依法折發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而定。(勞動部107年6月21日勞動條 2字第1070130882號函參照)
勞工如有相關法令諮詢問題,歡迎向本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洽詢,電話:03-332-2101轉6804、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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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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