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保全員),得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惟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保全員,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保全員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4,0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保全員,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雇主如使保全員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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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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