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想收養未滿3歲的兒童,在試養期間是不是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 答:可以,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4年3月20日修正施行,所以在該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如果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當時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在子女年滿3歲前提出申請,在試養期間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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