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得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考量父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之責任。另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故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因而領有政府核發之相關津貼補助者,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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