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資格、給付標準及給付期間各如何?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3. 給付期間
(1)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初發給。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所謂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係針對最後一期之津貼,非以曆月為單位切割。茲舉2例如下。
①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每月1日者:A君自1月1日至4月10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甲、第1期:1月1日至1月31日。
乙、第2期:2月1日至2月28日(如當年度為閏年則為29日) 。
丙、第3期:3月1日至3月31日。
丁、第4期:4月1日至4月10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4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4月30日止,合計共領取4個月。
②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非屬每月1日者:B君自7月29日至10月19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甲、第1期:7月29日至8月28日。
乙、第2期:8月29日至9月28日。
丙、第3期:9月29日至10月19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3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10月28日止,合計共領取3個月。

4. 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津貼。
(2)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
(3)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則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4)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或與投保單位「終止僱傭關係離職退保」,應通知本局停發。
(5)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合夥人、經理人等),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6)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或參加職業訓練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7)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於農會參加農保者,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8)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 我已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會在何時領到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1個月為1期,按月在每期的期初開始審查,如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到您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舉例來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106年6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規定,第1期(106年6月1日至同年月30日)的津貼會在106年6月1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定發給,第2期(106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的津貼會在106年7月1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定發給,第3期津貼以此類推...。

 

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申請人必須確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向投保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後,才可提出申請津貼;至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符合請領規定者,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父母同時撫育1名子女並均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可請領幾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父母均為被保險人並符合請領條件者,可分別申請6個月津貼,但期間不得重疊,同一名子女父母分別請領合計最長可請領12個月。

 

5. 媽媽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同時撫育雙胞胎,可請領幾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條件,有同時撫養2名子女以上之情形,每次以請領1人為限,應先後個別提出申請,期間不得重疊。得於育嬰留職停薪開始時,先申請其中1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領完6個月後再行提出申請另1名子女之津貼請領手續。

6.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如同時撫育2名未滿3歲之子女,可否以不同子女之名義,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可以。為兼顧育嬰留職停薪者之子女撫育需求及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如父母同為就保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仍應於不同時期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7.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如已提前復職或離職,應否主動通知勞保局?

應該主動通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給付至復職前一日或離職退保當日之當期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為免造成津貼溢發事後須再繳還或遭本局追回之情形發生,申請人如有提前復職或已離職者,應主動告知本局。

8. 被保險人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回原任職單位工作1日或數日,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雇主要求,經其同意後回原任職單位工作1日或數日,屬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之情形,已不符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發放至復職前1日之當期止。至於被保險人日後如符合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條件且有育嬰之事實,得再度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

9.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另有工作得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可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因此,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另有工作收入,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0.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得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考量父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之責任。另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故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因而領有政府核發之相關津貼補助者,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1. 被保險人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可否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勞保傷病給付?

不可以。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勞保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得同時請領。

12. 被保險人於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非自願離職,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則勞雇雙方已終止勞動契約,自無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不得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被保險人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得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

13. 曾領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會影響就業保險年資?

不會。領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就業保險年資不會重行起算。

 

14. 曾領過滿失業給付,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業保險年資如何計算?

若是領滿6個月或9個月失業給付者,因其就業保險年資已歸零,如再就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自領滿失業給付後,當次再加保之日起重行起算,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者,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5. 同時受僱於2個投保單位,應如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投保薪資是否會合併計算?

不會。被保險人同時於2個投保單位任職加保且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規定,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時僅能選擇任一投保單位辦理請領手續,並應同時檢附另一投保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文件;又計算津貼平均月投保薪資時,如同一月份有2個以上之月投保薪資,是以該月份最高者之月投保薪資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不得合併計算。

16. 撫育之子女未在國內設籍,係持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者,應如何申請?

被保險人之子女如未在國內設籍,除應檢附被保險人及其子女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外,所附之證明文件如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17. 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可以。養子女只要辦妥收養登記且有親自撫育之事實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是繼子女未經收養登記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8. 負責人有實際從事工作並參加勞保滿1年以上的年資,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可以。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分屬不同保險種類,二者法源依據、適用對象與給付項目亦有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屬就業保險法之給付項目,惟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故負責人非屬就業保險法適用對象,本局並未計收就業保險費,自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9. 如果在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又生了第二胎,是否可以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如於請領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已辦理退保,因第二胎分娩時已非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故不得繼續請領第二胎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惟如被保險人於請領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且於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分娩第二胎,並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規定,仍可繼續請領第二胎津貼。

 

20.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擔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不符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但被保險人如符合下列其中之情形,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本局仍得依法核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21. 我想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接受政府後續的復職關懷協助,應該如何辦理?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如須接受後續關懷協助,可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之「育嬰期滿是否同意接受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後續關懷協助措施」問項勾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地方主管機關將會主動給予協助。

 

22. 試養未滿3歲兒童期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Q&A

  1. 1. 何謂試養期間?
  2. 答:法院在認可兒童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該段共同生活期間俗稱為「試養期間」,至於日後如收養兒童經法院認可,有試養情形者,收養關係可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1. 2. 我想收養未滿3歲的兒童,在試養期間是不是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 答:可以,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4年3月20日修正施行,所以在該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如果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當時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在子女年滿3歲前提出申請,在試養期間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3. 我準備收養未滿3歲的兒童,在試養期間應該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 答:試養期間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
    2. (二)、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申請書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欄,業  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3. (三)、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同時,依下列情形應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1. 無血緣關係者: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應出具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 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之被保險人應出具法院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1. 4.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有哪些?
  2. 答:目前我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相關資訊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
  1. 5. 我在試養期間已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後經評估不適任或法院不認可,是不是要繳還原領的津貼?
  2. 答:如果被保險人與收養兒童在先行共同生活,試養期間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後經評估不適任或法院不認可,且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核准收養者,須將試養期間所領取之津貼退還。但如果未經核准收養事由是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則無須返還原領的津貼。
  1. 6. 哪些原因屬於「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2. 答:例如:對試養之兒童及少年有虐待、性侵、不當對待之情事,或自行提出終止收養等,皆屬於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另外,如果是出養方反悔或出養童經診斷有疾病無法照顧等原因終止收養,則屬於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2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改為按月於「期初」發給相關Q&A

  1. 1.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修正,修正內容為何?何時施行?
  2. 答:勞動部於104年5月14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另請領未滿1個月者,亦核給1個月。
  1. 2. 為什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
  2. 答:因為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已無收入,為即時舒緩生活經濟壓力,縮短等待期,爰將津貼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修正後每期津貼大約可提早1個月領到錢。例如:以往104/6/1/~104/11/30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第1期6/1 ~6/30的津貼,會在6/30期滿的翌日起加上法定審查10個工作日及銀行3-5的工作日後入帳;修正後第1期6/1 ~6/30的津貼,會在6/1就開始審核,大約15日即可領到錢,第2期津貼7/1~7/31以此類推,每期都可以提前1個月領到錢。
  1. 3. 正在續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人,是不是也可以提前領到錢?
  2. 答:是的,修法後正在續請津貼的勞工也會比照辦理,提早領到下1期的津貼。例如:104/3/1~104/9/30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已經領到3/1~4/30共2期的津貼,第3期5/1-5/31的津貼,原本應於5/31期滿後審查,但修法後,第3期的津貼會在104年5月16日開始審核,無須等到期滿再審查。至於第4期6/1-6/30的津貼,也會在6/1就開始審核,可以提早領到錢。
  1. 4. 承上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勞工要如何知道津貼已入帳了呢?
  2. 答:勞保局為使民眾在育嬰津貼款項入帳刷存摺時可以清楚的辨識領取之次數及入帳的款項,於修法通過後亦同步調整存摺文字摘要顯示,屆時民眾刷存摺時,存摺文字摘要會依請領期數修正為「就育嬰1」、「就育嬰2」至「就育嬰6」。
  1. 5. 提前復職的勞工,未滿1個月的部分,津貼應如何計算?
  2. 答:以往申請4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如果提前15天復職回原單位工作,就只能領到復職之前1日,即3.5個月的津貼;修法後,即使提前復職也會給足1個月,也就是仍然可以領到4個月的津貼。

 

24. 何時開始實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和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兩表合一

為使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申請育嬰津貼及辦理繼續加保有更便捷的方式,勞保局於104年10月起提供新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未來只要填寫一張表格就可一次完成「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申請手續。

 

25. 申請書表可至何處下載或索取?

新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li.gov.tw/),連結首頁「就業保險」專區/書表及範例參覽下載。或直接到勞保局總局及各地辦事處索取。

 

26. 申請書上方「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勾填的用處為何?

被保險人填寫新式申請書表時若勾填「同意繼續投保」,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原有的勞、就保,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還可以依其意願勾填是否遞延3年再繳納,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若被保險人未勾填則視同不續保,勞保局會自其育嬰留職停薪前一日退保。若已領滿子女之6個月育嬰津貼,僅單獨辦理延長育嬰續保者,則另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

27.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和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相關問題,該如何洽詢?

請於上班時間8:30-17:30電洽下列承辦相關業務之單位: 

承辦業務 業務單位及分機代表號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生育給付科
分機代表號:2866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延長續保 一般承保業務事項
分機代表號:3111
納保組工廠事業一科
分機代表號:1001-1005
納保組工廠事業二科
分機代表號:1006-1000
納保組公司行號一科
分機代表號:5001-5005
納保組公司行號二科
分機代表號:5007-5000
保費組機關團體科
分機代表號:7001

28.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線上申辦作業相關Q&A

(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網路申辦作業是什麼時候開始上線?
答:自107年11月12日開始上線。

(2)被保險人是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 被保險人可持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本局全球資訊網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申辦作業」/「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3)被保險人使用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需加附什麼證明文件上傳?檔案格式是否有設限?
答:
①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事先以書面向投保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經單位同意,故申辦時應上傳投保單位開立之「育嬰留職停薪證明」(空白書表下載)電子檔。另為避免因表格格式不符須補正手續致延誤給付核付時間,請下載本局制式表格填寫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② 因JPEG、GIF、TIFF等檔案格式,其內容及檔案大小都可能輕易被修改,為維持文件之完整性及安全性,證明文件檔案限上傳PDF格式。

(4)投保單位應如何使用網路為被保險人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投保單位為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步驟如下:
①步驟1:投保單位初次使用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功能者,應先由單位之授權管理者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e化服務系統/「憑證註冊與指派作業」/「指派作業」/「授權指派作業」,新增投保單位經辦人之「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權限。
②步驟2:請被保險人出具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同意書」。
③步驟3:經投保單位授權指派使用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經辦人以其本人之自然人憑證登入「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勞、就保給付申辦作業」/「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5)投保單位使用網路為被保險人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需加附什麼證明文件上傳?檔案格式是否有設限?
答:
①投保單位為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先備妥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同意書」(空白書表下載),並於申辦時將「同意書」電子檔上傳至本局。另為避免因表格格式不符須補正手續致延誤給付核付時間,請下載本局制式表格填寫,並請被保險人簽名或蓋章及浮貼本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② 因JPEG、GIF、TIFF等檔案格式,其內容及檔案大小都可能輕易被修改,為維持文件之完整性及安全性,證明文件檔案限上傳PDF格式。

(6)透過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成功後,是否還須另寄申請書件或補送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戶口名簿影本等附件寄送勞保局?
答:不需要,網路或書面申請只要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已完成網路申辦之被保險人,即無需再另寄申請書件或補送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等附件到勞保局,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的時間。

(7)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使用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何知道該申請案件已申辦成功?
答: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授權指派之經辦人於鍵入完成進行「確認」後,系統會出現申辦成功畫面,並受理產生1筆受理編號,即表示案件已申辦成功。

(8)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利用網路申辦完成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才發現資料鍵入錯誤(如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日期、受扶養子女基本資料、帳號等)欲更正或撤回申請時,應如何處理?
答:
①申辦當日發現資料鍵入錯誤時,可以再次進入網路申辦作業,於資料查詢畫面點選「修改」按鈕,進入系統後即可更正資料內容。
②申辦當日如欲撤回申請,可以再次進入網路申辦作業,於資料查詢畫面點選「刪除」按鈕,即可將該筆案件刪除。
③申辦翌日或之後才發現資料鍵入有誤或欲撤回申請,因案件已進入審核程序,如欲更正申請內容,請另電洽本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866,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9)被保險人帳戶有被扣押疑慮者,可否於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不可以。本局已全面採用迅速、安全的金融機構媒體轉帳方式,將給付款直接匯入被保險人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所以使用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會要求鍵入被保險人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未鍵入者即無法完成申辦程序,是以被保險人如有其他因素無法將給付款匯入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帳戶時,請改填紙本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辦理。

(10)撫育之子女未在國內設籍,可否於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不可以。被保險人之子女如為國外出生,且未在國內申報戶籍,因須另行檢附子女在國外出生及居住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故請改填紙本申請書申請。

(11) 試養未滿3歲兒童,可否於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不可以。被保險人之子女如係收養兒童,且處於與被保險人先行共同生活之試養階段,因須另行檢附「先行共同生活」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故請改填紙本申請書申請。

(12)透過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較紙本申請快速?
答:使用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成功後,系統即直接受理產生受理編號,並於翌日產生相關申請書件送生育給付科審查,相較於一般填寫紙本申請書,須經過郵件投遞、郵務寄送、本局收件、申請書受理鍵錄後再送生育給付科審查等流程,約可縮短3~5個工作日(如須補正、查證等作業之案件,所需工作日另計)。

(13)透過網路申辦有無時間限制?
答:沒有時間限制,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全日24小時均可登入本局網站進行申辦作業。

(14)透過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料有無外洩可能?
答:本局網站採SSL加密傳輸機制,被保險人敏感性資料欄位亦予以加密儲存。

(15)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利用網路申辦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出現網站無法登入、 申請資料無法鍵入成功或有些操作上的細節等問題,該如何聯繫處理?
答: 請於平日上班時間8:30-17:30撥打下列諮詢專線:
①系統諮詢(如:網站無法登入): (02)23961266 轉分機 3486、3487、3488或3489。
②操作方式諮詢:(02)23961266 轉分機 1460、1468。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rrow
arrow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