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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快過完了,特休還沒休完怎麼辦?

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未在雙方約定期限內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須依天數折算工資。

另外,勞雇雙方也可協商將特休假遞延,最長以到次一年度實施為限。如果到了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還是有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就得按原特休假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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