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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取得補償費用者,是否得請領傷病給付❓
雇主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惟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至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向該被保險人要求予以抵充,雙方如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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