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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勞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但不符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之女性公務人員,於請領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軍公教生育補助❓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一年後,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第32條第3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舉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但參加公保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不符合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同時亦為軍公教生育補助之女性公教人員,僅得就軍公教生育補助及勞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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