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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友善職場】

案例:

近來受景氣影響,公司實施一段時間減班休息,期間有頭鹿太太需請假產檢,同時生產時有頭鹿需請陪產假陪伴照顧,但卻不清楚減班休息期間請假及給薪規定。

 

說明:

所謂「減班休息」,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前已同意實施所謂「減班休息」,惟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減班休息」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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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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