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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失蹤,可否請領保險給付?

 

1.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3個月之期末給付1次,至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為止。其家屬於請領失蹤津貼滿1年後,可依民法第8條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死亡之宣告,再向本局請領職業傷害死亡給付。如經法院裁定於失蹤滿7年才宣告死亡,則可檢具法院裁定書繼續請領失蹤津貼至宣告死亡前1日止。

2.被保險人非因上述情形於保險有效期間失蹤,家屬不得請領失蹤津貼,嗣經法院宣告死亡,遺屬得於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

勞動部

如何申請失蹤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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