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假別
假別 |
給假原則 |
依據 |
生理假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個月可以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如果沒有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
產假 |
一、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週; 二、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產假4週; 三、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產假1週; 四、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產假5日。 *產假期間薪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辦理(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另勞動基準法未定1週及5日產假,故1週及5日之產假得不給薪)。 *例假日不扣除(依曆連續計算)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
陪產假 |
受僱者可以在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彈性選擇其中的5日請假。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產檢假 |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該給予產檢假5日。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育嬰留職停薪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個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不得超過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就業保險法:以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最長發6個月。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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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時間 |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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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可以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無薪)或調整工作時間。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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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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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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