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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該注意哪些事情?
A:
1.收開會通知單掛號郵件:
開會通知單將於申請後三至五個工作天以郵寄掛號寄出,請注意收信,若無法收掛號信件,請儘速聯絡承辦人員確定開會時間。
2.準時與會:
無論是遲到甚至改期,實務上都不利於調解會之進行,可能會降低對方調解意願,對調解結果造成負面影響,無故未出席更可能受到裁罰,故請於開會通知單所通知之時間準時與會。
3.事前計算相關項目之金額:
勞資爭議調解主要目的係謀求勞資雙方之「共識」,若未事先計算爭議標的金額,將可能無法於會議中提出訴求,調解主席亦無從審視其合法(理)性,最後無從協調,造成調解不成立之結果。尤其是多人勞資爭議,請務必事先表列請求項目、金額及計算方式。
4.不利待遇禁止: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於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如資方因勞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解僱該勞工,即為觸法;但若資方已具備資遣勞工之事由,並於勞工申請調解前通知資遣,最後於預告期結束後終止勞動契約,則尚未違反不利待遇禁止之規定。
參考法規: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https://reurl.cc/D10r8m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 https://reurl.cc/5gm9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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