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偉的寶寶剛出生三個月,因為小偉和太太都要工作,於是將寶寶送到小偉公司樓下的托嬰中心收托,請問除午休時間外,小偉可以向老闆申請哺乳時間嗎?

 

A:可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因為小偉的寶寶尚未滿2歲,所以可以向老闆提出哺乳的請求,除公司原規定的休息時間外,每日應另給哺乳時間60分鐘,如當日加班超過1小時,應再給哺乳時間30分鐘,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老闆如果拒絕申請,會被裁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喔!

 

小提醒: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有關哺乳之規定並未有性別設限,不限於餵哺母乳,亦含餵哺牛乳,故男性勞工也可提出申請喔。

 

參考法規: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21條及第38條 : https://ppt.cc/fpi2Jx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後為勞動部)87年11月20日台勞字第47553號函 : https://ppt.cc/fwdocx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後為勞動部)101年9月21日勞動三字第1010132489號函 : https://ppt.cc/f8Cs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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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哺集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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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官方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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