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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辭職的預告期間,在勞基法第15條及第16條已有規定唷!

 

✅如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須在10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須在20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須在30日前預告。

 

⚠⚠要特別提醒,如果勞工沒有提前告知就離職,雖然不會影響契約終止的效力,但如果雇主確實因而造成損失,因屬員工違約行為,雇主雖不得徑將損失從員工薪資扣抵,但仍得循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所以要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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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部官方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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