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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向員工收取保證金擔保工作-簽本票

 

Q:小芬平常就很喜歡美甲,看到「美甲」公司在徵美甲師,而且是免經驗可學習,於是就去面試,也錄取了,但公司卻說因為有提供學習與訓練,要阿芬簽約至少工作5年,沒現金可以簽本票10萬元做為保證金,這樣對嗎?

 

A:當然不對囉。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提到,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所以「美甲」公司不能以提供學習訓練為由,而要求阿芬簽本票作為至少要工作5年的保證金,阿芬可向勞工(動)局申訴,經調查屬實,依同法第67條,是可以裁罰老闆。

 

參考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67條(https://goo.gl/x2c3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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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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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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