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雇主/事業單位/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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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墊償說明及應備書件

一、適用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

 

二、申請墊償要件

(一)事業單位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積欠勞工工資(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

(二)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不可以申請墊償。但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即可申請墊償。

 

三、申請墊償項目與範圍

(一)、範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為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所積欠之下列債權:

1.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2.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對象: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謂勞工,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方可申請墊償。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的人,及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均不可申請墊償。

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因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不是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稱的勞工,均不可申請墊償。

符合上開規定之外籍勞工,其如何申請、申請條件與範圍與本國勞工相同。

(三)、金額:

1.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工資的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則不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不予墊償。而墊償金額係按實際工資金額墊償。

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的各款給與,則非屬墊償範圍。又「預告工資」及「因契約終止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係因勞動契約之終止,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及第38條第4項規定應發給之工資,乃屬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附隨義務,與前開規定「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之範圍不符,故非屬墊償範圍。

2.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1)退休金:

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規定,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 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 年計。另依同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20%。所謂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2)資遣費:

A:舊制: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中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B: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

 

四、申請墊償應備書表

(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 1 份(同一雇主之勞工應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 1 份。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 1 張,並浮貼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 1 份(各委託人本人簽章)。

*勞工本人已死亡者,其遺屬須另填具「遺屬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五、應備證明文件

(一)經事業單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查證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

歇業證明:

1.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經主管機關開具之證明。

2.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歇業事實認定之證明。以上所稱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且依法登記在案者。

 

(二)債權證明:

1.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審核過程中須至勞保局接受訪談):

(1)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2)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2.雇主無法出面:(每位申請人視情況擇一檢附正本 1 份)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2)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者,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3)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者,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之債權憑證。

(三)僱傭關係及積欠金額之證明資料:

1.工資:

(1)積欠工資期間出勤記錄(出勤卡、刷卡記錄或簽到記錄)。

(2)積欠工資前 3 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

(3)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薪資條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

2.退休金及資遣費:

(1)離職日前 6 個月期間之出勤記錄(出勤卡、刷卡記錄或簽到記錄)與薪資證明(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或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等資料。

(2)工作年資、到離職之證明(勞動契約、服務或離職證明書)。

(3)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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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墊償的相關規定:

(一)、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請求墊償,應以一次共同申請為原則,勞工應共同推派勞工代表1人,代表申請。

(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書」、「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切結書」、「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附冊」等空白書表,可向勞保局或事業單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索取,或至本網站(積欠工資墊償/書表及範例/墊償類)直接下載,依式填具蓋章。

(三)、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30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20日。

(四)、勞保局於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

(五)、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應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六)、墊償申請核定後,由勞保局直接轉帳匯款至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如勞工死亡時,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之遺屬順位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遺屬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勞保局、雇主或勞工代表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勞保局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收到核定通知之翌日起7日內償還墊款,如未依限償還,將加計利息至清償日止。

(三)、當雇主無法清償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勞工應儘速請其出具無法清償之證明,俾於作為未獲清償之證明;並且應立即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備,以利主管機關瞭解並掌握事業單位之營運狀況,俾於未來開具事實歇業日期證明。

(四)、勞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備或申請處理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之爭議時,對於積欠事實、積欠期間、金額、名單、停工期間等應詳實告知,以利主管機關瞭解。

(五)、勞工平時應將工資給付之證明資料,如出勤紀錄、薪資袋、薪資明細表、扣繳憑單等妥善保存,於申請處理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爭議及申請墊償時一併檢附,俾於實際積欠金額及期間發生疑問時,供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保局作為墊償金額之參考。

(六)、事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或倒閉,惟未辦理歇業或解散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後,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七)、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

(八)、勞保局於勞工依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九)、勞工朋友如有任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方面問題,歡迎隨時以書面或電話向勞保局洽詢。

電話:(02)23961266分機2921。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


 

書表下載

申請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墊償說明及應備書件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含範例)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含範例)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含範例)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含範例)

遺屬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共同委任及切結書(含範例)

 

法令規章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行政解釋


 

常見問題

 

什麼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甚麼用途?在何處可獲得相關的資訊?

1.工資為勞工的工作報酬,亦為勞工及其家屬主要經濟來源,退休金及資遣費則是勞工(退職)生活之所繫,所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保障非常重要。為使勞工能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時受到即時保障,免於勞工驟失生活依存,政府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及社會連帶責任,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凡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由雇主每月按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2.雇主平時就替勞工繳交墊償提繳費,當企業經營發生財務困難而積欠勞工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時,於關廠歇業後可向勞保局申請代墊,讓辛苦工作的勞工朋友受到實質保障。

3.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li.gov.tw/)內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詳細說明,並有勞基法暨相關附屬法規、解釋令可供查閱,歡迎多多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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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要負擔嗎?公司已繳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在公司歇業後沒有發生積欠員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可否退還?

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費是依附在勞保保險費繳款單收取,凡是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並且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勞工保險局於每月計算勞工保險費或就業保險費時,會按當月份實際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於繳款單內計算提繳費,雇主應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墊償基金提繳費是完全由雇主負擔,勞工不必負擔。

2.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是供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發生積欠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時,作為墊償之用,性質屬共同基金,所以無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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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是不是加入勞保,就適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公司如果僱用不適用勞基法人員時要如何為其辦理投保?

勞工不是投保勞保就適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必須是符合「勞基法」所稱的「勞工」才適用。所以投保單位若僱用不適用勞基法的人員時,如果用書面為其申報投保勞保時,則請另填「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提繳/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依表列身分勾選;網路申報加保者,請於「勞基法特殊身分別」欄位鍵入適當身分,即可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會不會被處罰?對勞工會有影響嗎?

1.依法可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未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的公司勞保局除按月用掛號函催繳外,並按月將欠費資料製成光碟,由勞動部資訊處提供給各縣市政府查處,並針對欠繳積欠工資墊償提繳費的單位,定期移送行政執行。

2.雇主如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要不要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就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對象,所以雇主仍應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這筆錢是怎麼來的呢?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雇主要依勞工投保薪資總額一定比例的款項(目前是萬分之2點5,由雇主全額負擔),每個月隨同勞保費繳交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給勞保局。

一旦事業單位關門倒閉(即歇業、解散或宣告破產),如果有積欠勞工工資,可由基金先行墊付,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就是「積欠工資墊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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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工資墊償是向勞保局提繳呢?

因為依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規定,該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都是委由勞保局辦理。

 

該基金的提繳費均依附在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收取,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有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勞保局每月計算勞工保險費或就業保險費時,會按當月份實際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於繳款單內計算提繳費,雇主應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工資墊償申請要符合哪些條件?

不是公司沒發薪水就可以到勞保局申請工資積欠墊償的唷!

如果公司目前還在營運中,就還不能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但是可以先著手收集相關佐證資料,如:積欠前3個月迄今的薪資條、出勤紀錄、個人的薪資轉帳內頁影本、領現金的簽收條等,以便將來申請工資墊償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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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項目可以工資墊償?

1.被積欠工資(最多6個月)

工資:包含底薪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公司紅利、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差旅費等不屬於工資,所以也不屬於墊償工資範圍。(更多項目請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2.舊制退休金、舊制資遣費、新制資遣費(合計最多6個月的平均工資)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舊制退休金、舊制資遣費。

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新制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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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問題為個人經驗分享,請斟酌參考,如果需辦理還是先與各機關聯絡確認喔

 

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如何找誰公證?費用多少?

可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請求辦理公證業務。民間公證人所作公證之效力、收費與法院公證相同。

公證費用標準表:作成中文公證書(授權書) 每件新台幣1000元

 

如何辦理授權書或委託書之公認證?

一、授權人:公司,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

(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與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的影本。

(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提出該副卡正本外,須再提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公司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公證人如對授權之真正仍有疑慮,得依公證法第101條規定予以查證,或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通知分公司負責人本人到場。

 

二、代理人/受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三、請參考司法院之授權書(附印鑑證明說明)範例

※個人經驗分享:會有兩次勞工保險局訪談;如雇主/負責人皆無法到場,建議請先申請兩份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勞保局何時訪談?須帶甚麼資料?

第一次訪談:勞工保險局收到勞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後(沒有確定多久會通知,依承辦人員承辦速度),會寄送面談公文給負責人戶籍地及公司營業地址。

應備文件: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如負責人無法到場,由代理人/受任人到場辦理,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公司大小章、代理人/受任人國民身分證正本、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等資料。

訪談內容:公司營運狀況、為何積欠薪資、工資計算...等等問題

 

第二次訪談:勞工保險局已經支付代墊工資給予勞工,會寄送面談公文給負責人戶籍地及公司營業地址。

應備文件:請攜帶與第一次訪談時相同證件和資料(同上)。

訪談內容:向勞工保險局說明如何分期攤還代墊工資。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 部落格

勞工保險局官方臉書粉絲團

司法院-公證業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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