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29日前死亡之國保被保險人,受益人遲於提出申請,依當時適用之規定僅可發給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年金給付。

現依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及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修法,受益人遲未於符合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可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就可追溯補發自受益人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未逾5年請求權時效之年金,目前有人補發逾20萬元喔!

更多詳情:https://www.bli.gov.tw/0103713.html

#國保 #遺屬年金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官方臉書粉絲團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人資HR兼總務 的頭像
人資HR兼總務

人資HR兼總務經驗分享的部落格

人資HR兼總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