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
普通傷害普通疾病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給付標準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請領手續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勞工保險局申請):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職業傷害職業病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請領手續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勞工保險局申請):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
1.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2.首次申請如為交通事故,請填具上 下班(公出)途中事故證明書(勞工保險局 印製表格),如經警察等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紀錄。
3.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應注意事項
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1 年 12 月 21 日修正施行)。
二、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傷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仍可享有請領傷病給付之權利。
三、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以 15 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需長期治療者,得分次請領,亦得於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勿逾 5 年請領時效)
四、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治療,未經治療或不能提具申請期間之診斷書者不在給付範圍。
五、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六、雇主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惟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七、因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規定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八、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九、傷病事由、經過、申請不能工作給付期間、取薪情形及相關證明書件應覈實填寫,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將按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 2 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工保險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現金給付採郵局或金融機構媒體轉帳方式請領說明
勞保現金給付採郵局或金融機構媒體轉帳方式請領,既迅速、安全且方便,可將給付款項直接轉存入帳,入帳後立即孳息,請多加利用,並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申請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
匯入郵局存簿儲金帳戶,如局號或帳號位數不足7碼者,請在左邊補零。
匯入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存款帳戶,請填寫銀行存款帳戶之總行及分行名稱,並依格式將總代號及帳號由左至右順序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須補零,另請將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浮貼於申請書給付方式欄之浮貼處。
勞保現金給付款係匯入申請人本人帳戶,請勿填寫他人帳戶。
傷病給付申請方式
可郵寄或送件至勞工保險局申請
地址:10013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
書表下載
相關規定
查詢電話
傷病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36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工作者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
(三)發生災害在1人以上,送醫後經醫院診斷通知需住院治療時(不包含留院觀察)。
職業災害通報管道,可以選擇以電話或網路通報:
(一)通報網址:事業單位職災通報
(二)各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專線:
機關名稱 |
地址 |
通報專線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9樓 |
上班時間: (02)89956700 下班時間: (02)89956700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
408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7樓 |
上班時間: (04)22550633#129 下班時間: (04)22550633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
800 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386號7-12樓 |
上班時間: (07)2354861#9 下班時間: (07)2354861 |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
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87-2號 |
上班時間: (02)25969928 下班時間: (02)25969928 |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
23671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6樓 |
上班時間: (02)22600050 下班時間: (0911)839259 |
臺中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
42007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
上班時間: (04)25252372 下班時間: (04)25252372 |
高雄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
833 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3樓 |
上班時間: (07)7336959#9 下班時間: (07)7336959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811 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
上班時間: (07)3642820 下班時間: (07)3612054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高雄分處 |
806 高雄市前鎮區中一路2號 |
上班時間: (07)8239344 下班時間: (07)8213333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台中分處 |
427 台中縣潭子鄉建國路1號 |
上班時間: (04)25350541 下班時間: (04)25326640 |
經濟部加工出口處中港分處 |
435 台中縣梧棲鎮大觀路6號 |
上班時間: (04)26581215#641 下班時間: (0912)104105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 |
900 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屏加路1號 |
上班時間: (08)7518212#403 下班時間: (08)7517593 |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300 新竹市新安路2號 |
上班時間: (03)5773311 下班時間: (03)5773311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407 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 |
上班時間: (04)25658088 下班時間: (04)25658088 |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744 台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號 |
上班時間: (06)5051068 下班時間: (06)5051068 |
常見問題
被保險人如果生病或受傷住院了,怎樣申請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如果生病或受傷,住院4日以上,不能工作,以致未取得原有薪資(或請特休假、排休等假別,取得原有薪資)可以申請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傷病給付。又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傷病期間超過15日,可以15日為1期,於期末請領。如須長期治療者,得分次請領,亦得於恢復工作後(普通傷病為出院後)一次請領,惟務必於5年(101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請求權時效內辦理請領手續。
如果在住院期間請特休,那可以請傷病給付嗎?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住院不滿4日或僅門診治療或出院後在家休養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受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必須住院診療4日以上,住院之第4日起沒有領到原有之薪資者,可申請傷病給付至出院之日止。但住院未滿4日或僅門診治療或出院後在家休養期間不能請領。
被保險人發生傷病事故後即被退保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傷病,於退保後1年內因該傷病無法工作,符合請領規定者,仍可享有請領傷病給付之權利。
傷病給付為何規定已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
傷病給付的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傷病給付的要件。
傷病給付為何規定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發給?
查實施社會保險之世界各國,對傷病給付多設有一定等待期間,俾客觀認定被保險人有無工作能力,排除罹患傷病主觀不能工作之心理,避免給付支出的不當與浮濫。又勞工保險係適當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標準尚須兼顧保險財務之負擔程度,故有一定之計算基礎及標準。是以參照多數國家勞工保險規定,此3日稱為等待期,其規定理由綜歸如下:
(1)減少輕傷(病)者的給付申請案件,使投保單位、醫療院所與勞工保險局間的行政作業簡化。
(2)3日的給付金額甚少,減除診斷書費後實得無幾,不影響被保險人的生活費用。
(3)被保險人少領3日傷病給付金額雖少,但保險基金則積少成多,俾支付重傷、重病者的大量傷病給付。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於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是否可申請傷病給付?
查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無法從事工作,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給予之生活補助。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因無工作收入,自無因傷病致薪資短少之問題,故依照「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8條規定不給予傷病給付。
因普通傷病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請特別休假,沒有扣薪水(照領原薪),可否申領傷病給付?
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之權利,雇主應發給工資。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係請特別休假者,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勞保2字第0920070929函釋規定,仍得請領普通傷病給付。至請「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等,致未能領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所規定之應休而未休日數之工資,依上開函示精神,應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另請「加班補休」等假別,依勞委會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示,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是以,其未取得加班費,應視為「未取得原有薪資」,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生病受傷時,勞保有哪些給付?
要是不幸生病或受傷了,勞保有三項保障與傷病相關,分別是:傷病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失能給付。
剛發生傷病時,要先來瞭解的是:傷病給付與職災醫療給付;傷病在治療一段時間後症狀固定,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便可申請失能給付。
在過年期間若工作受傷,需緊急就醫時該怎麼做?
在過年期間若不小心工作受傷,臨時也不清楚職災申請勞保給付要怎麼做,至少要記得到醫院就醫時,要先聲明自己是「職災勞工」,然後在10天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之前再向醫院補齊「職災醫療書單」等文件,就可有「免繳健保部分負擔」或「住院期間30天內的膳食費用減半」的權益~
▶職災「門診醫療」要填的文件http://goo.gl/ebHdEI
▶職災「住院醫療」要填的文件https://www.bli.gov.tw/0103257.html
▶請領「職災醫療給付」,看https://www.bli.gov.tw/0004842.html
▶請領「勞保傷病給付」,看https://www.bli.gov.tw/0004837.html
除了因執行職務而受傷的事故外,下列那些跟工作有關的事故,也可以視為職業傷害?
工作受傷可以申請職災給付,而因工作罹患疾病,經醫師認定為職業病也能申請職災給付?
近年因醫學之發展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研究,職業病種類逐漸被發掘,勞保局也不斷因應研究發現修正增列職業病種類項目:http://goo.gl/uAZ6tR
此外,勞保還有一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是提供給在高危害工作環境工作的勞工朋友使用
→有哪些人符合資格 https://www.bli.gov.tw/0004843.html
→怎麼申請 http://goo.gl/UqX66X
外籍朋友來到台灣工作,在工作期間發生職業災害,勞保職災有沒有什麼給付可以申請?那如果是發生死亡事故,遺屬如果無法來台申請補助時,該怎麼辦?
只要是合法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可以比照我國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相關給付。至於未經許可或已廢止其聘僱許可的非法外勞,因無法參加勞保,工作中如發生職業災害,就沒有給付喔。如果發生死亡事故,遺屬無法來台申請補助,可以委託該國在台的單位或個人代為提出申請。受委託人應檢附委託書、申請書、死亡證明、死者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受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及受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帳戶影本(如為國外帳戶,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並自補助金額中扣除)。
合法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發生職災有哪些給付可以申請?
1.醫療給付:攜帶職災醫療書單就醫,可免繳部分醫療費用並享有膳食費補助。
2.傷病給付:因職災未能工作致無法取得原有薪資者,可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申請至治療終止日止,最長給付2年。
3.失能給付:經治療後症狀固定,且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可申請。
4.死亡給付: 若在保險有效期間不幸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而符合請領規定的遺屬能擇一申請「 遺屬年金(月領)」或「遺屬津貼(一次領,死者於98/1/1前有勞保年資者才可選)」。
請領失能給付後,是否仍可請領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傷病治療終止,領取「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給付後,自不能再請領傷病給付,惟如被保險人領取失能給付後,「尚在加保中者」,其因該傷病仍須再治療(普通傷病限住院診療、職災傷病限住院或門診診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則得繼續申請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且繼續參加勞保,如因傷病住院診療,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勞保傷病給付功能旨在提供被保險人因傷病導致薪資短少之補償,以維持其生活安定。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29日勞保2字第0950057148函釋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保,如因傷病住院診療,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罹患普通傷病住院治療,可否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無薪資所得且繼續參加勞保,於保險有效期間如因傷病住院診療,符合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得請領普通傷病給付。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17日勞保1字第0980140398號函釋略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勞保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得同時請領。是以,被保險人如已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於請領該津貼期間內住院診療,則不得再同時請領傷病給付。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取得補償費用者,是否得請領傷病給付?
雇主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惟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至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向該被保險人要求予以抵充,雙方如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哪些情況是可以請領普通傷病給付,哪些情況是不可以的?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害後,半天工作、半天到醫院復健,取得部分薪資,能不能申請職災傷病給付?
勞保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係以因傷病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為給付要件,故被保險人雖發生職災事故,但每日仍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均不得申請傷病給付。
如果因為需要休養而辭職辦理退保,但是幾個月後傷口再度復發,請問這個時候勞保的傷病給付還可以申請嗎?
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並領有重大傷病卡,是否可申請傷病給付?
按勞保被保險人如於保險生效期間罹患普通疾病住院診療,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得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普通疾病傷病給付。上項給付僅限住院期間始得請領,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所屬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可否申請傷病給付?
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經勞保局暫行拒絕給付,若被保險人本人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於該段已繳交或扣繳期間如符合傷病給付請領要件者,被保險人仍可依照規定申請傷病給付。
同一傷病住院天數可累計嗎?
生病住院診療的時間不一定都會連在一起,有時候可能會先住院幾天做這個治療,過一段時間再住院幾天做其他治療或復健,很難符合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要「第4天起」的申請條件…
其實只要是「同一傷病」住院的天數可以合併來算,就像本圖案例中兩次住院皆未滿4天,但將同一傷病累計來看共住院滿5天,即可向勞保局申請發給2天的傷病給付喔~
公傷病假規定有哪些?
1.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定第6條)
2.公傷病假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3.不得扣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定第9條)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須符合甚麼條件,才能算是職災?
有關上、下班途中之通勤災害,得否請領補償、保險給付或請公傷假等,應按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請假相關規定或勞工保險條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認定。
請問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工安意外)要不要通報?向哪個單位通報?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上網(http://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或電話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如何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若係造成勞工 1 人死亡或 3 人以上受傷(含永久失能、永久部份失能、及暫時全失能)等重大職業災害,本市轄內事業單位依法須於 8 小時內向本府勞動檢查處通報,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何種職業災害需要通報?雇主要如何通報?
1.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工作者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時。
(2)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
(3)發生災害在1人以上,送醫後經醫院診斷通知需住院治療時(不包含留院觀察)。
2.職業災害通報管道,可以選擇以電話或網路通報
發生職災後,雇主若未依法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會有什麼處分?
將面臨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藉以提醒雇主切勿抱持僥倖心態,影響勞工權益。
勞工保險在職災方面有4大給付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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