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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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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一、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二、失能一次金:

1.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或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退保。

 

 

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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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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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能項目: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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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1.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四、給付額度:

(一)、失能年金:

1.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2.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3.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4.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5.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6.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7.眷屬補助:

(1)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對象

資格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二)、失能一次金: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

對象

原因

配偶

一、再婚。

二、不符合前項所定配偶之請領條件。

子女

不符合前項所定子女之請領條件。

配偶

子女

 

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失蹤。

 
 

失能給付(一次給付)電腦試算   

失能年金給付

 

應備書件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時,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可郵寄或送件至勞工保險局申請):

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診斷永久失能,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請領。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並於出具後5日內逕寄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則檢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

眼、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胸腹部臟器(機能失能)、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上下肢機能或皮膚失能者,其失能診斷書應由「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不在此限。

精神失能者,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失能者,應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失能者,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其餘失能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三、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限請領年金給付且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填具)。

四、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五、 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失能者,須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及駕車者之駕照正背面影本。(上述空白表格亦可電洽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轉分機3666綜合索表組或逕洽勞工保險局總局一樓服務台、 勞工保險局各縣市辦事處 索取。)

六、 被保險人欲申請職災失能給付,除上述申請書件外,為證明被保險人係屬職災造成之失能,應視不同職災事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投保單位證明書、雇主證明書、目擊者之證明書、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證明書(勞工保險局製有表格)、警察局筆錄、出勤打卡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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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請領失能給付者,需於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 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勞工保險局核定不予給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2.被保險人仍在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時,請不要申請失能給付。

3.被保險人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領取失能給付者,或經個別化專業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應自診斷實際永久失能之日由勞工保險局逕予退保。

4.失能程度屬「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或經個別化專業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如同時具備請領失能給付及老年給付條件者,得擇一請領。

5.被保險人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按月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但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應審慎選擇,一經勞工保險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6.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7.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應按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8.被保險人因身體局部失能領取失能給付後,再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如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者,原已領取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如選擇按月領取年金給付者,則按月發給失能年金金額之80%,至原領局部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9.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如不符合給付條件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勞工保險局,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10.失能給付標準及失能給付標準說明事項

 

給付之核發

1.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工保險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2.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勞工保險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勞工保險局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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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電話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250

 

書表下載

失能給付申請書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樣本

勞工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職業別及工作內容說明書(失能年金個別化專業評估專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

失能給付差額申請書

 

失能給付申請方式:

可郵寄或送件至勞工保險局申請

地址:10013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

 

 

相關規定

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評鑑合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名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

勞工保險塵肺症審定準則

現金給付以郵局或金融機構媒體轉帳請領方式說明

平均月投保薪資與保險年資計算說明

失能種類圖示說明

失能給付標準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104年11月18日修正)

 

 

常見問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懶人包(5)-傷病失能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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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可以在那裡索閱勞保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資料?

可向 勞工保險局各縣市辦事處 索取,或由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li.gov.tw )之「業務專區」/點選「勞工保險」之「給付業務」/點選「失能給付」之「相關規定」/點選「失能給付標準」下載。

 

98年1月1日新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後,失能給付是否只能按月領取?

1.被保險人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按月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2.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但未符合前述第1項之被保險人,仍係一次發給失能給付。

3.符合前述第1項之(1)之被保險人,如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年逾60歲,加保20年餘,因腦溢血經治療後呈植物人狀態,可否分別請領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3規定,各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即被保險人僅能就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擇一請領,不得同時具領。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如有配偶及子女,是否可加發眷屬補助?加發條件為何?

是的。因考量失能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被保險人,如果是家庭主要的經濟支柱,一旦遭遇事故,原本賴其維生之配偶或子女的生活都會受到影響,所以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如有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子女,還可申請「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50%。

 

加發眷屬補助條件如下: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保被保險人年逾60歲,加保20年餘,因腦溢血經治療後呈植物人狀態,可否分別請領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3規定,各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即被保險人僅能就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擇一請領,不得同時具領。

 

被保險人因重度失能,是否不論領取失能給付一次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均不得再行請領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經選擇領取失能給付一次金,日後死亡時,其受益人不得再行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惟如選擇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受益人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按失能年金給付標準半數發給)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失能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勞保被保險人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於請領失能給付時是否可以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其給付金額應如何計算?

1.勞保被保險人因傷病致失能符合失能年金給付規定時,如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如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2.勞保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而(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者;或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者,不得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

 

勞保被保險人因車禍撞斷8顆牙齒,可否申請失能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如因意外傷害致牙齒缺損5齒以上(不含假牙),經治療終止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診斷為永久失能時,得洽請上述醫院開具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並自行檢具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等,經由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能給付。

 

胸腹部臟器器官移植是否可領失能給付?

1.心臟移植者,給付標準為第7等級。

2.肺臟移植者,給付標準為第7等級。

3.肝臟移植者,給付標準為第9等級。

4.腎臟移植者,給付標準為第9等級。

 

洗腎病人是否可以請領失能給付?

二側腎臟無機能且須終身定期透析治療者,給付標準為第7等級。

 

女性被保險人因罹患子宮肌瘤致切除子宮時已年逾45歲,可否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原有生殖能力,於加保生效期間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且當時年齡未滿45歲者,得洽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開具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另檢具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等,經由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能給付。但切除子宮時已逾45歲者,不得申請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是否應退保?

被保險人如領取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失能狀態中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項目之失能給付,或經個別化專業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勞工保險局自實際診斷永久失能之日起逕予退保。

 

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且診斷永久失能者,得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認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工作所致,於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為職業病,且診斷永久失能者,可請領職業病失能給付。惟需於診斷實際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同一疾病以請領1次為限。

 

【說明】:

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勞工保險局核定不予給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什麼是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

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是以被保險人身體損傷程度為基礎,先計算身體各損傷部位的全人損傷百分比,再考量被保險人診斷失能後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等因素,綜合評估整體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

 

為什麼要增訂「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有無法令依據?

先進國家社會保險失能認定方式,分為「身體損傷程度」及「工作能力喪失程度」二大模式。歷來我國勞保失能給付多採身體損傷程度認定,未考量工作能力喪失程度,致遭批評認定不夠客觀。

98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勞保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並應於條例修正公布後5年施行(即102年8月13日)。

 

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何時施行?施行前同一失能狀況已領一次金,是否能透過評估機制改領年金給付?

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施行日期為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2日前已提出申請失能給付,並經勞工保險局核付入帳者,因法律不溯及既往,不得變更改領年金給付。但申請後尚未經勞工保險局核定者,為保障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權益,得以書面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變更。

 

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施行後,失能給付的申請方式有無不同?如何申請個別化專業評估?

沒有不同,但請填送新版的失能給付申請書。

因應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的施行,勞工保險局已修訂新版(104.10)「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載明相關規定及流程說明,為免保險權益受損,日後請領失能給付,請填送新版的失能給付申請書,如欲請領「年金」,請勾選「按月領取失能年金給付」,由於核付後即不得再行變更,務請審慎考慮並選擇。

個別化專業評估不需由被保險人另行提出申請,只要在給付申請書上勾選「按月領取失能年金給付」,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後,必需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者,勞工保險局會收集相關資料送請專業醫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僅供勞工保險局審查失能年金給付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是不是請領「失能年金給付」都要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

不一定。

失能程度屬於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終身無工作能力」的失能項目(共20項),無需進行評估,仍可依原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餘失能後無法返回職場工作且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者,欲請領失能年金的話,則需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屆時勞工保險局將向醫院調閱病歷,並函請被保險人補具職業別及工作內容說明、檢測報告等資料併同敘明相關權益,俟文件齊備後再送專業醫院評估。也就是透過個別化專業評估的施行,將可擴大請領年金給付的範圍與對象,增進勞工權益。

(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第2點)

 

經過個別化專業評估後,是不是就一定可以按月領年金?

不一定。

個別化專業評估後,必需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才可以領取年金給付,否則被保險人所請失能給付將逕按一次金發給:

1.整體失能程度達到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7等級。

2.經個別化專業評估整體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

3.因失能致無法返回職場工作。

 

如果想透過個別化專業評估領年金,但已寄送了舊表格,可以更換申請失能年金嗎?

可以。在勞工保險局核付入帳前,得以書面說明改申請失能年金給付。

如果填寄了舊版失能給付申請書且漏未勾選申請一次金或年金,亦未在核付入帳前更改申請失能年金者,勞工保險局會先行發給失能一次金,惟失能程度符合第7等級以上者,核定給付時,會一併說明相關評估規定,被保險人如於審議時效內改申請失能年金,勞工保險局會改按個別化專業評估規定辦理。

 

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需多久時間?年金何時開始發給?

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前,勞工保險局需先收集病歷、檢測報告、職業工作內容及失能診斷書件等資料,再送專業醫院評估,由於部分資料需洽請其他機關提供,相關作業時間約2個月左右(例如:向就診醫院調閱病歷資料約需3~4週、醫院進行評估約需2~3週,也有部分案件需補送工作史等資料或複檢)。

醫院將評估結果回覆勞工保險局後,符合年金規定者,會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不因審查作業時間不同而有差別。

(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第3點、條例第65條之1第2項)

 

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相關權益會有差別嗎?失能年金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不會。

不論是屬於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終身無工作能力」的失能項目,或是經個別化專業評估而領取失能年金給付,給付金額的計算方式及相關權益都一樣。

失能年金給付金額=最高60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 保險年資 × 1.55%;給付金額不足4,000元時,按4,000元發給;如果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的子女或配偶,每一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如果身體已有局部失能,再次發生傷病後,經全人損傷程度評估結果,符合失能年金給付要件時,按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80%發給(即每月扣減20%已局部失能之金額),至原已局部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後,發給全額失能年金給付。

(條例第53條第2項、第54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2項)

 

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是否還能繼續加保?還能領老年給付嗎?

不可以。

不論是失能程度屬於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或是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符合年金給付條件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時,兩者都必需退保,不得繼續加保。

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既已無繼續工作,如果同時符合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條件,僅能擇一請領。

(條例第57條、第65條之3、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第1項)

 

什麼人才可以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如果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就可以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失能年金給付如何計算?

(一)、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最低保障4,000元。

如果是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了發給年金外,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二)、舉例:假設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可領失能年金金額:32,000×(20+7/12)×1.55%=10,208元。

※如果張女士

為職災事故,另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如果被保險人在參加勞保期間發生重度失能,符合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如果曾經參加國保5年,可不可以合併計算?

勞保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如具有國保年資,得依勞、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勞保失能年金」及「國保身心障礙年金」。

舉例:假設吳先生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勞保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另有國保年資5年,月投保金額18,282元(104年1月1日起,國保月投保金額調整為18,282元)。

※每月可領「勞保失能年金」金額:32,000×20×1.55%=9,920元。

※每月可領「國保身心障礙年金」金額:18,282×5×1.3%=1,188元。

※每月合計:11,108元。

 

領了失能給付以後,還能繼續保勞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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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失能給付以後,同一個病痛還能繼續請領傷病給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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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保失能年金?

 

勞工朋友在參加勞保期間,當身體受傷或罹患疾病後,經判定症狀固定、繼續治療也無法期待效果、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而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情形其中之一),就可以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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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遭遇意外造成失能,請問可以申請哪些權益呢?

 

🔎狀況解析🔎

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喔!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領失能一次金。

失能程度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或失能程度符合1至7等級,並經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可選領失能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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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再工作,經醫生評定終身無工作能力,這樣能申請失能給付嗎?

在參加勞保期間,當身體受傷或罹患疾病後,

▶經判定症狀固定、

▶繼續治療也無法期待效果、

▶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

▶而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圖表其中之一情形),

就可以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失能年金試算 https://goo.gl/htqS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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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失能診斷書FAQ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醫療院所應如何取得「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醫療院所如需索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請逕向 勞工保險局各縣市辦事處 或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轉分機3666綜合索表組索取。

 

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應檢附之病歷、檢查報告、X光片、照片等相關資料,可否隨同醫療院所「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保局?

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依各失能項目所附之病歷、檢查報告、X光片、照片等相關資料,不得隨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應連同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洽投保單位蓋章後寄交勞工保險局。

 

醫療院所開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可否以包裹方式將多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一併寄送勞保局?

由於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之回郵信封,每件不得超過50公克,故醫療院所開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不宜採包裹方式寄送,請醫療院所完成開具手續後,就個案折疊裝訂,以掛號郵件寄送勞工保險局;另為免影響被保險人權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開具後,應於5日內寄送勞工保險局。

 

醫療院所應如何將「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保局?

醫療院所應填妥封面內頁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交由被保險人收執(由被保險人持本證明書連同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相關檢查報告等,逕洽投保單位辦理請領失能給付),並沿失能診斷書末頁對折線,將失能診斷書折疊裝訂後,以掛號郵件寄送勞工保險局。

 

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依各失能項目所附之病歷、檢查報告、X光片、照片等相關資料,所需費用應由誰支付?

1.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是被保險人申請時,提具之病歷、檢查報告、X光片、照片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中註明,申請失能給付應檢附病歷、檢查報告、X光片、照片…等資料,主要係為縮短洽調病歷時公文往返之時間,鼓勵被保險人申請時一併檢送上述相關資料,讓被保險人能早日得知核定結果。

 

投保單位可否使用「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保局之回郵信封寄送申請書件?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回郵信封係供醫療院所逕寄殘診書時使用,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請勿使用。

 

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時,其失能診斷書應由那些醫院開具?

眼、耳、咀嚼呑嚥及言語機能、胸腹部臟器(機能失能)、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上下肢機能或皮膚失能者,其失能診斷書應由「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醫院名單請上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http://www.bli.gov.tw),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不在此限。如屬精神、神經、膀胱失能者,應由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或泌尿科等專科醫師診斷出具。其餘失能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應治療多久方能開具失能診斷書(治療多久才可以申請失能給付)?

應於治療後症狀固定,診斷為永久失能時開具。請至勞工保險局查詢 https://www.bli.gov.tw/0014551.html

 

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 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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