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歇業事實證明?
申請時機
事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後,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分支機構有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之情形時,除為請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墊償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內容說明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參酌下列事項,就事業單位營運之事實,具體查證:
(1)事業單位與大多數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終止。
(2)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正常運作。
(3)事業單位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4)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表人是否行蹤不明。
(5)事業單位是否有其他無法營運之事由。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定時,應同時查證下列有關勞工權益之事項:
(1)雇主是否有積欠工資。
(2)雇主是否依法繳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保險費。
(3)雇主是否積欠勞動基準法之資遣費、退休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
(4)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足夠支應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5)雇主是否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應備證件
1.申請函。
2.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
3.勞工名冊。
4.委託書。
「歇業事實認定」作業流程圖
申請方式
郵寄申辦、親自申辦、委託申辦
申請文件
請向地方主管機關索取「勞動局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申請書」、勞工名冊、委託書等相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網站一覽表
地方主管機關網站 |
聯絡方式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電話:02-27208889轉7015、7016 傳真:02-27596661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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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653900(中午不休息) 02-29603456 分機 6529 (中午不休息) 02-29646476;02-29646357 (服務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 ※為免電話諮詢量眾多,造成分機忙線等候,請勞工可優先撥打1999專線,將由專人服務或轉接。 1999撥打方式: 市話及手機在本市境內請直接撥打1999 外縣市市話及手機請撥打 02-29603456(按9由專人為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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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科 電話:03-3322101#6802~6803 傳真:03-3328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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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4287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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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科 06-63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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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 電話 07-812-4613轉 332 專線07-812-3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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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申訴電話:(03)9251000 分機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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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5324900 分機34 傳真:5318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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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科 03-5518101分機3051~3053、3055~3059、3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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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科 (037)559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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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 電話: 04-7532528 傳真: 04-7233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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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科 總機:2222106 分機1860~1862 專線2246823、2247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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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科 電話:(05)552-2810 傳真:05-533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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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科 05-3620900 分機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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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勞資關係科 承辦人員: 劉偉賢 承辦人聯絡資訊: 08-7558048轉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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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政科 06-9274400 #355,356,357,358,331,33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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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科 03-8225377 分機390、391、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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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科 089-328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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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科 082-373291 、 082-37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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