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參與防疫工作提供之租稅減免為何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就其給付員工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及相關假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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