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肺炎疫情影響,如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為及時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09年3月25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定明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適用條件及申請流程,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依限繳納稅捐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申請事由 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一律按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
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其他事由(例如:自109年1月起營利事業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7月至12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個人減班後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下月份達2個月) 原則上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從寬審認

 

資料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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